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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保分类标志发放标准
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具体来说,凡是符合欧I排放标准(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欧II排放标准(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我市发给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俗称绿标车)。由于我市已经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环保车型目录,对机动车登记执行欧II排放标准,因此自2004年8月1日起上牌的新车均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
二、 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标志换发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从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黄标车应当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标志。
三、 标志使用及相关规定
1、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警局于2004年12月31号颁布了《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7时至9时,17下午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路(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2、根据《深圳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另外由于我市已经在市区主要路段对载货汽车实施了交通管制措施,因而载货汽车(已取得绿标的载货汽车)除了要执行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外,还应当执行市分安交警局的相关规定。
3、《深圳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 最新规定和动态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检测合格凭证。合格凭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检测合格凭证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机动车经抽检不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强制维护,并按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未取得有效检测合格凭证的,注销检测合格凭证后未取得临时上路手续或临时上路手续过期的,如果上路行驶,都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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